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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户意外发现自己的信用卡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竟在一建材销售中心透支消费了8500元。报案后,该用户将建材销售中心诉至公堂,认为其疏于审查导致他人恶意透支行为得逞,要求如数赔偿损失。本市南开区法院经审理,一审以建材销售中心收银员未尽审核义务,存在较大过错为由,判决销售中心的业主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006年8月,刘女士在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的正面有持卡人的姓名拼音,背面的签名栏内应有持卡人的签名。2007年5月25日下午,名为“臧青”的人持刘女士的信用卡,在本市一家建筑材料销售中心消费8500元。5月28日,刘女士得知8500元的消费情况。3天后,刘女士通过电话办理了信用卡挂失。6月1日,刘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信用卡被盗,公安机关出具《接受案件回执》。刘女士诉称,经公安机关和银行调查,她的信用卡是被人恶意透支,而且经调查商家签购单发现,商家签购单上的签名与她本人银行卡的签名严重不符。刘女士认为,银行卡在被盗后交易时,建筑材料销售中心疏于审查交易人的姓名,导致盗用银行卡消费的交易轻易完成。由于建筑材料销售中心的疏忽和严重过失,造成她必须向银行补交透支消费的金额,该损失应由商家补偿。由此,刘女士将建筑材料销售中心业主张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支付经济损失8500元。
庭审中,原告刘女士称其在网上认识一个叫“臧青”的男性,双方曾相约见面。见面后,“臧青”提出借300元钱。当时她没有现金,便带着“臧青”到附近银行用自己的信用卡取钱。但由于她的信用卡没有开通现金支取业务,钱没取成。那次见面后,她便无法与“臧青”取得联系。
审理中,法院就案件涉及的信用卡问题向银行进行了咨询。银行称,原告信用卡所属银行已加入中国银联系统,原告的信用卡可以取现、消费,消费时没有密码。卡的正面有持卡人姓名的汉语拼音,背面必须有持卡人本人的签名。使用信用卡时必须持卡人本人使用,消费的商户必须核对持卡人签名,包括正面和背面。另外,2006年11月,被告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银联商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签订《天津市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协议书(POS专用)》。协议书约定,特约商户有责任和义务组织收银员参加受理银联卡业务的培训;特约商户有下列行为的,属于违规操作,应承担相应责任:涂改签购单金额、分单操作、违规套现、超授权限额使用、不仔细核对签名及信用卡有效期、以现金方式退货等。
法庭上,被告辩称,原告未尽到信用卡的保管和使用义务,如有损失也是因为其保管不当造成的,而目前信用卡被盗案尚未结案,原告称恶意透支不能成立,因为银行认定8500元的交易属于正常交易。并且,被告在受理银行卡业务时已认真核对持卡人的签字,还写上了其常用的电话号码,故被告没有过错。被告还认为原告的诉讼程序错误,即使原告要求赔付,也应由其使用卡的“朋友”或银行先行赔付,再由银行追究银联和被告的责任。由此,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被告方确实在审核方面存在较大过错,遂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主审案件的法官认为,被告作为中国银联的特约商户,应当按照其与银联方面签订的协议书的规定规范交易。协议书约定,特约商户存在不仔细核对信用卡签名等行为的,属于违规操作,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使用的信用卡正面有持卡人的姓名汉语拼音,背面应有持卡人的签名才有效。对于卡的性质和消费规则,被告经营的建材销售中心的收银员应当清楚和熟悉。根据银行规定,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无签名,则不能消费,故应推定原告信用卡的签名栏内有原告的签名。即使信用卡的背面无签名或签名不符,建材销售中心的收银员也应按规定尽审查义务,核实卡的正面拼音与背面签名栏内的签名是否一致等情况。建材销售中心的收银员仅凭持卡人输入密码,在签购单上签上“臧青”的名字,留下电话号码,即完成了交易,显然与中国银联和银行信用卡部所规定的操作规程不符。故建材销售中心的收银员未尽到按规定审核、操作的义务,存在较大过错。被告系建材销售中心的业主,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作为持卡人,有妥善保管信用卡的固有义务,但其并未妥善保管,在发现信用卡丢失后也未及时履行挂失义务,以上过失也是造成财产损失的因素,故原告应承担次要责任。由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500元的70%计595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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