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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委托提取业务需按规定提供申请资料
1.哪些职工可以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
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可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截至目前,已开办委托提取业务的贷款银行包括:建设银行各支行、工商银行河北支行和天津银行开源支行。
2.职工应在何时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到哪儿办理?
新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应在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的同时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可以到贷款银行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
3.办理委托提取需提供哪些申请资料?
借款人(及配偶)在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时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的,只需按规定提供贷款申请资料。
借款人(及配偶)在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后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的还需提供以下申请资料: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二份复印件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份;最近一期《还款凭证》及二份复印件,尚未偿还首月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据、组合贷款中按揭贷款借据及二份复印件。
同时申请办理配偶委托提取业务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件及二份复印件;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结婚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或同户籍户口簿及二份复印件。
4.职工按月偿还住房贷款后何时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划入哪个资金账户?
职工按月偿还住房贷款后10个工作日内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
5.提前还款可以委托提取吗?
只有借款人按月偿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本息的可以委托提取,提前还款或担保公司代偿还款均不可委托提取,借款人及配偶应按《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04]112号)的有关规定到管理中心的分中心或管理部柜台办理提取,但按月偿还贷款的还款凭证不得作为柜台提取凭证。
6.借款人签订《委提协议书》后,配偶可否再申请办理委托提取吗?
借款人签订《委提协议书》后,配偶可再申请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配偶需到贷款银行签订《变更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
7.以前与建设银行签订的《委托提取住房资金协议书》还有效吗?
《关于按月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职工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下发前,借款人与建设银行已签订的《委托提取住房资金协议书》继续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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