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岁的孙女士万万没有想到,自己在银行的巨额存款竟被人通过电话转账的形式转走,孙女士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近日,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储户:45000元存款不翼而飞
2005年8月4日,孙女士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同时与银行签订了《电话银行协议》并办理了开通手续,后孙女士向卡内存入45000余元。
2006年1月25日,孙女士再次向卡内存款时,发现卡内存款已被他人分6次转走。孙女士认为银行未尽合同约定义务,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因此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返还其存款本金及利息等损失。
银行:对原告损失无任何过错
银行认为,其不存在任何的违约情形,且对原告损失没有任何过错。银行的理由是,孙女士的钱被他人取走时,对方输入了正确的密码,输入正确密码的行为均视为客户自己所为。在本案中客户的损失是由于原告没有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及电话银行密码造成的,对客户的损失银行没有任何过错。
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原告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因为孙女士储蓄卡内的存款被人通过电话银行转账方式转移并取走,涉及的刑事案件尚未侦破,犯罪嫌疑人通过何种方式获取的原告卡号、密码等相关资料尚不清楚。而银行不能举证证明其确系向孙女士或持有正确卡号及交易密码的人履行了付款义务,因此银行的电话银行转账行为应当视为不当履行,还应向孙女士承担履行责任。孙女士账户中的存款被取走系第三人所为,银行在向孙女士承担完责任后,可以通过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法院一审判决银行给付孙女士存款45000元,并按照活期存款利率给付存款利息。
银行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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