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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里窝火 泄愤放火
刑法条文《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近一段时间以来,本市部分基层法院宣判了一批放火案。在这些案件中,被告人由于法律意识淡漠等原因,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最终一怒之下实施放火犯罪。专家提醒人们,放火是把双刃剑,害人更害己,希望人们遇事冷静,不要使用极端手段处理问题,否则必遭严厉制裁。
找女友 火攻岳母
范刚是河南省人,数年前来到本市打工。在此期间,他与女孩小丽相识,二人的关系发展得很快,不久就同居了。然而,由于生活习惯和性格不同,他们经常发生口角。小丽因无法承受压力,在一天下午不辞而别。为了寻找小丽,范刚跑了很多地方。最终,范刚认为小丽就躲在她的父母家里,于是来到小丽父母家要人。两位老人没给他好脸色,而且拒绝让他与女儿见面,范刚只得悻悻而回。
想来想去,他把一切罪错都归咎在小丽父母身上,并决定给两位老人一点颜色看看。事发当日22时许,范刚携带汽油来到小丽父母家门口,在将要挟小丽与自己联系的字条贴在大门上之后,又将汽油泼在大门上,然后点燃。法院经审理后以放火罪判处范刚有期徒刑4年。
因吵架 烧向奶奶
19岁的黄小明平时在二叔的房子内居住,事发当晚他与奶奶发生激烈争吵。午夜时分,黄小明回到自己住处后越想越别扭,最终他无法遏制心中怒火,把房子给点着了。房内瞬间燃起熊熊烈火,这时年轻的黄小明心里有些害怕,急忙跑到院内拨打了火警电话。
黄小明的鲁莽行为,不仅使自己构成放火罪,而且还给自己的家庭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他的母亲不得不掏钱将烧毁的房屋修复。最后,法庭考虑到黄小明有自首情节,而且其母已将房屋修复等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判处。
恨老板 点燃厂房
刘全选于2007年2月开始在静海县一家木炭厂工作,但几个月后,木炭厂老板始终没给他开工资。为此,刘全选心中十分愤懑,并多次与老板发生争吵,最后刘全选决定对老板实施报复。一天凌晨,刘全选偷偷来到木炭厂西侧,然后掏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一捆苇子点燃。木炭厂老板平时住在厂内,他发现火情后立即召集众人灭火。在老板忙于救火之时,刘全选还瞅准机会对其进行殴打。在此过程中,老板拨打电话报警,民警赶到后将刘全选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全选与老板发生矛盾后,遂产生报复心理,以烧毁厂房及其他财物为目的故意放火,其行为足以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已构成放火罪。最终,刘全选获刑3年。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专家说法:放火害人害己
天津市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张宝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放火罪是一种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该类犯罪行为不仅会使被告人的报复目标遭受侵害,而且往往会伤及无辜。在很多案件中,还会造成比较严重的财产损失。因此,放火犯罪一直是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
张宝义说,很多被告人由于法律意识淡漠等原因,做事不考虑后果,在盛怒之下纵火报复。然而,常言道:水火无情。火势一旦燃起,往往无法控制。很多被告人在造成严重后果之后才悔恨不已,然而为时已晚,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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