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号狂发近150万广告短信
复制487个小灵通号码群发短信两男子分别获刑并处罚金
天津市两名男子,通过不法手段获取了400余组小灵通号码的ID码和鉴权码后,复制出487个小灵通号码并使用高科技手段和相关设备群发出147万余条广告短信,造成这些小灵通号码所有者和网通公司的高额话费损失。日前,本案经河西区法院开庭审理,以犯盗窃罪对两男子判刑并处罚金。
-案件回放
2007年2月中旬,网通天津市分公司相继接到众多小灵通用户的投诉,称自己并未过度使用小灵通,但预存话费却莫明其妙地大幅减少。事发后,网通天津市分公司对事件进行了调查,发现近一个月来,短信流量超出平时2至3倍,且这些短信是从位于本市河西区某小区一套民宅的同一个机站发出的。网通公司立即报案,公安机关由此开始了侦查。
两男子复制小灵通号码
导致他人高额话费损失
2007年2月,郑某为群发广告短信,打电话给郝某,联系购买电话号码。郝某在明知不能买卖的情况下,从刘某(在逃)手中购得网通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阳光新锐”促销活动小灵通手机号码的ID码和鉴权码,共计400余组,后转卖给郑某从中获利。
2007年2月16日至3月20日,郑某在没有小灵通手机卡,且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使用计算机将郝某提供的ID码和鉴权码输入其购买的小灵通短信发送终端设备,复制与之相对应的小灵通电话号码487个,并利用上述设备群发广告短信147万余条,将其所复制的487个小灵通号码内的预存话费全部使用,且产生了部分透支费用,使被复制的号码无法正常使用,给网通公司造成11.7万余元的话费损失。经网通公司报案,郑某和郝某相继被抓获,公安机关从郑某处收缴电脑主机、电脑显示器、电源适配器及软件等作案工具。
庭审过程中,郑某和郝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所犯盗窃罪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但郑某的辩护人认为,郑某在复制小灵通号码的行为中,二人不曾谋面,仅仅是简单的买卖关系,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法院判决构成盗窃罪
二被告以主从犯论处
郑某为发短信,通过电话向郝某求购复制小灵通号码的ID码和鉴权码,郝某在明知郑某在获得ID码和鉴权码后能够复制相对应的小灵通号码,并必然产生话费损失的情况下,仍将非法获取的ID码和鉴权码向郑某销售,二人对全部犯罪行为的完成起到了不同作用,应属共同犯罪,其中郑某为主犯,郝某为从犯。郑某和郝某以牟利为目的,复制、使用网通公司天津分公司小灵通手机号码,造成11万余元话费损失,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且涉案数额巨大。最终,法院以上述罪名对郑某判刑7年,并处罚金8000元,对郝某判刑6年半,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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