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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刘雁军):记者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适应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及有关规定,从2008年起,启用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
已经取得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的单位,应于2008年5月1日前办理换证手续;新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直接颁发新资格证书。
新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换发新证书。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定点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于每年3月底前办理年度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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