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刘雁军):记者28日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日前,市政府发出《关于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免费赠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从今年4月1日起,对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儿童、学生,再额外附赠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使本市各类人群医疗保险实现了全覆盖,成为全国率先实现全民医保的城市之一。为保障儿童、学生基本医疗,充分考虑儿童、学生群体患大病几率小,遇意外伤害几率大的特点,确实减轻儿童、学生家长负担,为学校和托儿所、幼儿园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改善民生办实事。日前,市政府再次对该制度作出调整,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习的儿童学生再免费赠送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儿童和学生医疗保障更加完善和全面,为大中专、和中小学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教育机构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氛围,增添社会和谐。
据介绍,学生意外伤害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非疾病伤害、身故或者伤残。
目前,本市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附加保险,适用于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学生,其中包括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
按照规定,本市将建立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基金。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元左右,个人不缴费,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拨。学生意外附加保险基金的经办管理比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管理方式,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商业保险机构运营管理。
据了解,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的报销标准为:发生的3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因意外导致身体残疾的,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为,经鉴定伤残等级为4级的,补助10000元;伤残等级为3级的,补助15000元;伤残等级为2级的,补助20000元;伤残等级为1级的,补助25000元。因意外导致死亡的,一次性补助30000元。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基金予以报销。
另外,为充分保障参保人权益,本市规定,儿童、学生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的,超出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相关规定报销。
同时,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的学生,同时参加其他同类商业保险的,在报销医疗费用时,先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基金予以报销,再由同类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协议)相关约定报销。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医疗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报销范围,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执行。
本市《关于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免费赠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保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属于参保人员故意隐瞒、欺诈行为的;(二)受益人故意造成参保人员死亡、伤残的;(三)参保人员自杀、故意自伤、寻衅、殴斗的;(四)参保人员酒后驾驶、持无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的;(五)参保人员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意外伤害的;(六)参保人员发生精神疾患的;(七)参保人员因堕胎、分娩、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接受或自行诊疗护理导致意外以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流产的;(八)参保人员在退学、休学期间和假期期间参加非校方组织的活动发生意外的;(九)其他不符合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
按照本市《关于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免费赠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的筹资标准、待遇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该制度将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免费赠送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属于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从保险,以主保险的存在为前提。对于去年底已经办理了参加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参保教费手续的学生儿童,将按照《关于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免费赠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也将从今年4月1日起,享受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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