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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端端走在路上,却冷不丁被从天而降的不明物砸伤或是弄得全身污秽,甚至可能危及生命。诸如此类被“城市空降物”袭击的情景,相信不少市民都曾经历过。
如今,生活在钢筋水泥丛林中的都市人群,每天都会在高楼大厦间穿梭,高空坠落物致人损害甚至死亡的事件屡屡见诸报端,却始终屡禁不止。人们把高空抛物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其带来的危害是难以估量的,像不定时的炸弹,困扰着市民的生活。
对此,记者邀请律师探讨高空抛物致人伤害案,将视线引向一片立法的盲区,企盼给都市人群带来头顶天空的祥和安全。
【案例1】
乱扔硬物砸破头
2007年7月18日晚上9点多钟,本市市民王霞(化名)到表弟家探亲,在二楼阳台下锁自行车时,被楼上扔下来的一个椅子把手将头部砸伤。王霞当即打了110报警。据查证,伤人事件发生时,这个楼门只有201、301、501、601四家住户有人在家。但是当派出所民警到楼上的四家住户进行查询时,都没有查出肇事者。后来经医院诊断,王霞伤情为头外侧伤、头皮裂伤。
椅子把手从何而来大家不得而知,无奈之下,王霞将楼上的4家都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认为,受害人王霞头部受的伤确实是4个被告其中的一家掷出的椅子把手所致,而4个被告又都没能举证证明他们是非侵权人,所以4个被告对王霞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王霞600余元损失。
【律师点评】
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权益
刘伯华律师认为,上述案例是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件。本案中王霞作为受害者,在找不到侵害人的情况下,可以将可能造成侵害的人集体起诉,如果被告业主有证据证明在侵害发生的这一时间段不在现场,不可能造成侵害,那么可以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审判结果是否公平的问题,刘律师这样解释,法院判决实际上体现了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案件须在3个月的审限内结案,法官必须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做出评判,这实际上是一种相对公平的结果,给予受害人以最大的救济。
【案例2】
墙皮砸出植物人
大港区居民刘林,路过一小区时被楼房脱落的外墙皮砸中头部,造成脑疝、创伤后脑积水、右颞顶骨骨折等损伤,成了植物人,经鉴定为一级伤残。事故发生时,刘林的儿子还不满10岁,其家属以刘林的名义将小区的物业告上法院,索赔216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是脱落墙皮楼盘的管理者,因没有提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所以应当承担责任,故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刘林各项经济损失48万余元,其中包括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审宣判后,刘林家属认为损害抚慰金偏低,于是向二中院提出上诉。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刘林现年38岁,其植物人的状态虽没能治愈,但也没有进一步恶化,由此说明只要精心护理,细心照顾,刘林的生命能够维持到理想的期限,所以法院酌情确定护理期限为15年,护理人员为2人,护理费按1人1年12673元确定。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原审确定2万元偏低,但是由于物业公司只是事故楼房的管理人,没有参与开发和施工,所以主观过错较小,且还要承担巨额的赔偿费用,所以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调整为8万元。
【律师说法】
“高空坠物”追究“建筑物责任”
刘律师分析,该案件与案例1不同,这是一起典型的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案件,涉及的情况通常应追究“建筑物责任”,由建筑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承担。什么是建筑物责任呢?在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中有明确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案例3】
物业巧取证免责
车主徐某将其小轿车停放于某大厦停车场,后发现车被高空坠物砸坏车头盖板。徐某找到该大厦管理处的保安,保安说是旁边正在施工的B大厦坠落的瓷片所砸,并带徐某查看现场,现场为B大厦正在拆卸外墙的脚手架和防护网,不时有坠物降落,车身上下布满灰尘,车旁有瓷片等建筑垃圾,车头盖板上有明显的锐物砸痕。随后赶来的管理处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多角度拍照,并将瓷片包装好交给徐某。徐某修车后就修理费用与B大厦施工单位交涉未果,遂将B大厦的建筑单位某房地产公司和A大厦停车场的管理单位某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其修车费1000元。
庭审中,被告房地产公司答辩称,原告的损失应找施工单位赔偿,作为建筑单位,该方已要求施工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向法庭提交了现场照片,辩称损害结果的发生与自己无关,在停车场管理方面没有过错。
最终法院综合事实,参考现场照片,认定原告车辆的损害应由B大厦的所有人负民事责任。被告物业管理公司不是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需承担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房地产公司赔偿原告徐某修车费1000元。
【律师点评】
维权要加强证据意识
窦律师认为,该物业管理公司对事件的处理方式是非常恰当的,巡逻停车场的保安发现汽车被砸后,注意保护现场,等待车主自己验看,还对现场及车损状况进行了拍照,把损害物和损害后果的证据固定了下来。在法庭上,原告徐某和被告房地产公司均无法否认这些照片证据,从而顺利地免除了自己在停车合同之外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将砸坏汽车的碎瓷片交给车主去索赔,既有利于车主辨明事实真相,又体现了物业管理对当事人的尊重。
【案例4】
高空抛物被拘留
最近,因先后两次在傍晚从19楼自家阳台向附近小区抛掷杂物的上海市民王先生日前被警方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名义,处以10天行政拘留。据悉,这是国内迄今为止对高空抛物行为处以行政拘留的首个案例。
警方处罚王先生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规定,对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律师说法】
明知故犯应受罚
刘律师分析,这是一个含有法律与警示含意的治安案例。从法学理论上讲,法律的功能包括预测与教育,从本案来看,有人进行了高空抛物行为,并因此受到了处罚,那么其他公民可以从这一事实来预测,如果他也有这样的行为,肯定也要受到这样的处罚,这样的后果是可以预见的,这同时也是一种法制教育的方式。
从法律上讲,王先生应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后果有所预料。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主观过错,而且在客观上也的确触犯了相关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倘有更为严重的不幸后果,相关法律责任可能更为严重。
“高空坠物”如何分责任?
窦云鸽律师分析,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件,是指从建筑物内抛出的物品对于临近该建筑物的人或财物造成重大伤害、损失,但又不能查明抛落物品的行为人,以致依照现行法律无法确定赔偿义务人的情形。
因为这一现象在法律上并无相应的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也存在各种不同的做法,在理论界的分歧也很大,有的判决要求建筑物所有者或全体业主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有的判决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受害人起诉。
刘律师分析,从司法实践来看,法律要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既要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受害人提供最为有效的司法救济,同时也要兼顾行为人的合法权益,支持行为人的合理辩解,以实现社会正义与公平。
窦律师认为,如果把目光集中在一个人究竟有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是否有人受了冤枉,这是从客观事实的角度来说的。从法律事实的角度,要考虑到法律的目的性和它的合理性,也就是价值的权衡与取舍问题,法律既是一种保护权利的法律,同时也是一种为一般人提供安全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以及正常秩序的法律,法官在确立责任时应当考虑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的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适当地牺牲某些个人利益。
每一个人从楼前或楼下行走时,都应当享有一种公共的安全,人们应该有一种合理的期待,从楼下行走时楼上是不会随便抛下东西砸伤自己的。如果不具有这样一种安全,人们行走就受到了很大的威胁,人们甚至不敢随便到楼下行走了,这样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就受到了损害。
如何确保更多人的利益?
窦律师分析,实际上真正的解决方式是将案件破获,真正确定凶手,这就对公安机关破获案件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有必要从监控设备的设置及侦查案件的角度进行努力。
同时,划定被告的范围很重要,扔东西的人应该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安部门在现场应该有一个鉴定结论。在被告方面,应该确定一个相对准确的范围,从医学角度做一个分析,受害人是直线性受力还是斜线性受力,高度不一样,方向不一样,物体对人的撞击力是不一样的,应尽可能把被告的范围缩小。
窦律师认为,高空抛物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综合治理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层建筑越来越多,这就需要一方面尽快针对高空抛物进行立法,明确高空坠物加害人不明的归责原则,加强对高空抛物行为的管理力度,加大对高空坠物行为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另一方面将空中安全纳入规划,政府部门可将预防高空坠物安全作为一项审批指标,不达标的项目不予审批,已经建好的高层建筑如存在高空物品的安全问题,可以进行改造。对即将新建的项目,从设计上必须保证高空物品的安全,诸如空调、防护栏等,防止高空坠物危险的发生。第三要从媒体宣传,舆论监督角度提高市民的素质,杜绝高空抛物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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