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获悉,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文显提出了《关于修改贿赂犯罪刑法规定的建议》,并提出四点具体意见。其中一条就是对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行为刑罚化。
建议:将向外国官员行贿入罪
张文显建议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财产性利益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个修改建议的主旨是将向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商业行贿行为入罪。
理由:利于维护我国商业声誉
对于修改的理由,张文显指出,一方面《联合国反腐公约》第十六条规定了向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的犯罪,并要求各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增加该款规定,有利于我国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
其二,从维护我国公司在世界市场上的形象,申明中国政府同国际贿赂犯罪做斗争的严明立场,以及顺利地进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合作,我国有必要根据国际刑法的发展,把向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行为刑罚化。
三是随着经济全球化急速发展和我国在国际商业舞台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规定商业领域向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犯罪,有利于维护我国的整体商业声誉,规范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国际商业活动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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