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一位网友说,他的企业准备安排一些残疾人就业,听说国家去年出台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想请嘉宾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张春杰:去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新政策主要内容:一是调整后的政策适用范围,由原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二是将原来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四残”人员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加了智力残疾人员和精神残疾人员,使具有劳动能力的各类残疾人享有同样的就业机会。三是由原来的按安置比例全额减免增值税的办法,调整为按安置残疾人员数量实行增值税限额减免。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单位,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即征即退增值税具体限额按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四是在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方面作出规定。本市就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的有关资格认定、减免税的申请和审批等具体操作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减免税包括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等,由于具体减免政策太多,不易说清楚,请这位网友到税务部门咨询。>>>详细内容
我想在这里介绍一组数据。截至目前,我局办理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资格认定374户,享受优惠政策单位安置残疾人员9221人,已办理即征即退增值税45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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