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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4月1日起,本市将有《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关于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免费赠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3部劳动保障法规开始实施。
《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提出,从2008年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调整为820元,每小时4.7元,小时工每人每小时7.8元。如有违反有关规定,市民可通过社保咨询电话12333投诉。
4月1日开始实施《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提出,对于生产工艺流程不能中断、需24小时连续作业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实行多班工作制,并按规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禁止“两班”连续轮流作业等。
从4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免费赠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凡在3月31日前在街道(乡镇)或者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参保的学生儿童,从明天开始享受赠送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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