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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妻子曾向杂志社投稿,并于婚后得到稿酬9000元。离婚后,丈夫就该笔稿酬向法院提出诉讼,认为此款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一半。近日,塘沽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一审判决。
原告王先生诉称,与赵女士于2006年11月登记结婚。2007年12月,赵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今年2月,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离婚后,其得知北京某杂志社曾于2007年11月19日给被告汇来一笔稿费9000元。原告认为,该稿酬属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收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一半4500元。
被告赵女士辩称,结婚前,其曾向北京某杂志社投了四篇小小说。被陆续刊用后,杂志社于去年11月汇来稿费。但此笔稿费是自己婚前的劳动所得,与原告无关,不应算作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法院审理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2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被告赵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稿酬应属知识产权的收益,加之双方离婚时,对此类财产无明确约定,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法院判决,被告赵女士给付原告王先生人民币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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