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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韶关讯(记者卜瑜)曾在6年前轰动全国的韶关市乳源县工商局局长被毒杀案又起波澜。昨天下午,受害人刘某的家属将2003年以较大篇幅刊载了被害局长与下属女股长有不正当关系稿件的国内某知名杂志告上法庭,起诉该杂志侵犯了受害人的名誉权、荣誉权。
案件未终审杂志擅自报道
据原告律师称,2002年6月18日,乳源县工商局局长刘某在办公室冲食了一杯奶粉后中毒身亡。经公安部门侦破,犯罪嫌疑人是被害人的女下属张某。2003年10月,韶关市中院一审判处张某死刑。张某不服,向广东省高院起诉,高院将案件发回重审。2006年10月,韶关中院裁定准许韶关市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为由撤回对张某故意杀人罪的起诉。张某被无罪释放。
原告称,在该案还没有终审判决,案件事实未经生效判决书认定前,某杂志便在其2003年第五期海外版上刊登了题为《工商局长之死:测谎专家锁定“失恋”女股长》的文章,对刘某与张某的“恋情”大肆渲染,虚构大量情节,刻画了一个利用职权提拔情人,最后死在情人手下的不法之徒的形象。
原告当庭提交了12项证物。据此认为该杂志未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对事实未经核实,以虚构情节、渲染煽情的手法对刘某进行了攻击侮辱,对刘某的人格、名誉和荣誉都造成了很大损害,也对刘某的亲人造成了很大的精神摧残和损害。
索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
原告在当庭要求该杂志社对《工商局长之死:测谎专家锁定“失恋”女股长》一文承担责任,要求杂志社公开赔礼道歉、在该杂志海外版上以同样位置、同样篇幅刊登正面报道文章以消除该文的不良影响、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
双方当庭对是否在同样位置、同样篇幅刊登更正报道和赔偿精神损失费数额产生分歧。经法庭调解,双方约定由该杂志社起草更正报道后送原告审核认可刊登,同时由被告律师向该杂志社转达受害人家属提出的最少应该赔偿30000元精神损失费的要求,最后再协商是否撤销起诉、庭外和解。(本文来源:广州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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