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日前对《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自4月起在全市范围启用。
据了解,新修订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在保留原《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资金监管贷款)、《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资金监管)、《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三种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增加了三个内容:
一、对出卖人妥善保管存折做出提示,提醒出卖人不要将存折交予他人,密码不要外泄;二、针对以前《协议》中无法确认贷款种类,给资金监管带来不便,增加了贷款种类包括的内容,进一步明析了公积金和按揭贷款的具体内容,在办理交易资金监管过程中更加便于操作;三、增加了“协议解除”条款,规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协议解除条件,符合条件时,一方当事人解除协议,合同不再继续履行。
新修订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增加的内容,将对进一步减少合同纠纷,促进合同履行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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