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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在装修房屋时,将通风管道、下水管道等统统拆改。为此,楼下住户以权益受到侵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恢复原状。日前,河东区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被告居民将被其改造的厨房、卫生间通风、下水、排风排气管道及客厅与厨房、露台连接的门窗恢复原状;将安装的空调室外机上移15厘米。
任某与庞某是居住在河东区某小区的上下楼邻居。据任某称,住在其楼上的庞某在装修时将卫生间内的主下水管道拆除,改变方向为埋入地下再埋进墙内;将卫生间内的通风管道拆除,用PVC管道与下层通风管道连接;拆改了厨房原有排风排气管道改变方向插入通风管道内;还将露台与厅窗户改成门,门改成窗户。另外,庞某家的空调室外机最低点距离任某窗户的上方仅两厘米,致使任某无法安装防护栏。为此,任某认为庞某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庞某对拆改的厨房、卫生间下水管道、通风排水管道恢复原状;对拆改其室内的客厅门、窗恢复原状;将安装在任某窗上方的空调机拆除移到20厘米以外。
对于任某的诉求,被告庞某辩称,空调是通过销售方在外墙上安装的,并没有对任某造成影响。门窗加了防水层,没有造成任某家漏水。下水、排水、排风的改造也没有影响任某。根据查明事实,法院认为,被告庞某在对房屋设施进行改造时,改动了所住楼房的公用设施。公用设施是设计部门根据整座楼房居民实际使用情况,按照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的,任何人不得擅自改造其位置、结构和用途,所以庞某的这种行为既破坏了公用设施的原有结构,也势必给其他住户的生活带来不便,甚至给整座楼房带来不可估量的后果。庞某的这种行为是把自己的方便建立在他人的不便之上。法律规定,权利人必须将自己的权利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因此,原告任某要求庞某将改造的公用设施部位恢复原状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另外,庞某将自家的空调室外机安装在任某窗户外檐上方太近,显然不合理,任某要求其上移20厘米,考虑实际情况,酌情判决庞某将空调室外机上移15厘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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