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许超回答记者提问
[许超]从2006年开始,我们又转向对企业使用正版软件的推进工作,这个工作进行到现在,只是开展了第一步,今年还将继续下去,因为企业的数量远远大于政府部门的数量,这个工作可能要持续一定的时间。总的来说,我们有路线图,没有时间表,每年完成一定的数量。 [ 2008-04-17 10:43:00 ]
[许超]软件正版化工作的另一个重要部分就是我们要求所有计算机硬件的生产商和进口商,在其产品投放市场之前,一定要在计算机上面安装正版的操作系统。 [ 2008-04-17 10:44:19 ]
[许超]这个工作主要是由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的。同时,我们还要求所有的政府部门在采购计算机硬件的时候,不得采购没有安装正版操作系统的计算机设备,这个工作是由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管局几个部门一起来做的。 [ 2008-04-17 10:44:42 ]
[许超]这么做的目的,就是想在计算机硬件市场上堵住安装盗版软件的这个漏洞。这两项工作,政府使用正版软件、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加上计算机硬件商必须安装正版软件的工作开展以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首先,中外软件开发企业一致给予好评。其次,中外政府对这项工作也给予积极的评价。2007年3月,美国商务部副部长兼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杜达斯先生在访华的时候,专门对这项工作提出正面的、积极的肯定。 [ 2008-04-17 10:45:07 ]
[许超]当然,这项工作也面临着一定的困难,主要的困难是大家对保护知识产权和使用正版软件的意识还不够强,今后我们还要加强这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为了巩固以前取得的成绩和继续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我们从现在开始,甚至可以说今天的会议之前就已经开始采取两项专项行动,一是对计算机硬件市场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继续安装盗版软件的,我们将绳之以法。二是我们派出检查组到已经完成软件正版化工作的企业进行检查,看看情况落实得如何。对于工作做得好的企业,我们将会给予表扬和肯定,对于工作做得不好的,我们也要建立黑名单制度,要及时给予批评。 [ 2008-04-17 10:45:34 ]
[许超]关于第二个问题,最近北京市场上这些盗版软件急剧减少,这是一个值得欢迎的、非常可喜的情况,这个情况其实也正好回答刚才美联社记者提出的问题,就是盗版的情况和我们执法的关系。 [ 2008-04-17 10:45:53 ]
[许超]总之,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时间很短,版权保护这几年遇到一些问题,但是我们也采取了各种措施。这使我想起温总理在前几年访问英国的时候对英国首相布莱尔讲的一句话,他说我们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是坚定的,是肯定要走这条路的,但是我们的时间太短,希望西方国家给我们时间,希望国际社会要有耐心。谢谢! [ 2008-04-17 10:46:14 ]
[路透社记者]很多商店公开出售盗版商品,这些商店有时候会间歇性地被打击一下,但是很快这些盗版商品又回到商店当中。为什么对于你们来说打击这些公开贩卖盗版商品的商店这么困难?如果这么困难的话,为什么不把他们关闭了呢? [ 2008-04-17 10:46:40 ]
[许超]我们对公开销售盗版的行为是绝不姑息,一接到举报肯定是要予以打击的。如果这个商店敢公开销售盗版制品,当然是违法的,我们如果得到准确的信息,会采取措施。 [ 2008-04-17 10:47:04 ]
[许超]这是基本原则,这个原则不会动,但是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有的情况不是那么简单。大家知道,现在很多商场把柜台出租出去,每一个柜台相当于一个独立的经营者,如果这个经营者在经营期间干了违法的事情就要关闭整个市场,这个问题就复杂了。 [ 2008-04-17 10:54:23 ]
[许超]这就好象房客在租房期间干了违法的事情,要求房东来承担责任,那就要看房东是不是具备承担责任的条件。通常来说,如果房东明知房客在干违法的事情,或者说他疏于管理,任凭房客违法乱纪,他就要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房东确实不知道房客在做什么事情,一定要让房东承担责任,这跟我们国家的法律是抵触的。 [ 2008-04-17 10:54:43 ]
[许超]另外,对于被侵权人,对于音乐、电影著作权人来说,我们的法律还是提供了很多救济途径的。首先我们有民事诉讼、民事赔偿等这些民事责任的规定;其次我们对盗版的行为,可以向政府机关举报,可以出动政府的力量,不需要当事人花费金钱去查处;最后,我们的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给出了很多救济的方式,如果盗版的光盘够500张,就可以把侵权人抓起来判刑了。这些规定都是很明确的,我们也希望这些被侵权人在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自己的权利方面配合政府,一起净化市场。 [ 2008-04-17 10:55:46 ]
[香港大公报记者]尹司长,您刚才提到奥运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是仅仅针对福娃吉祥物这样的侵权行为,还是奥运衍生产品也适用刚才您提到的这些法规和条款?比如说奥运题材的歌曲和影视剧作品,几天前我在采访中碰到一个国家级的电视剧制片人,他组织投拍的一部奥运题材电视剧,还没有公开播映就被许多家热门的视频网站在线观看和下载。他们提到,对他们知识产权侵犯的标的金额大概有几百万元,这就带来第二个问题,2007年查处的1357起涉案金额1693万元,平均来看,一起仅仅一万元多一点,刚才这样一个个案就是数以百万,请问查处的这些行为是不是仅仅是冰山一角,还有更多的隐藏在后面呢?谢谢。 [ 2008-04-17 10:56:16 ]
[尹新天]对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仅仅限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吉祥物福娃,在我们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里规定,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包括奥林匹克的会徽、会歌、会旗等各类知识产权都要予以保护。另外,依据现有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的规定,比方说在奥运期间使用的各种体育器材、器械等等,如果侵犯专利权、侵犯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也同样要受到保护。因此,中国对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将是一个全面的保护。 [ 2008-04-17 10:59:22 ]
[尹新天]其次,我想指出,正像现在国务院大力提倡的我们要建立法治政府,要依法行政,这是政府建设的非常重要的方面。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从实体和程序上,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来行事,不能任意行事。因此只有涉及我们的法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的侵权行为,我们才予以管理,而不是所有涉及到奥林匹克题材和主题的文艺表达都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 2008-04-17 11:02:36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副局长范汉云回答记者提问
[范汉云]商标权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大致分为三个部分,一个是国际奥委会的标志,一个是中国奥委会的标志,第三是举办城市,就是北京市奥组委的标志。这个标志包括图形、文字、口号,只要是标志性的东西,都已经在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依照商标法和国务院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进行了备案和注册。从我们的角度来说,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是全方位的和严格的。当然,最近我们也确实发现了记者朋友所讲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权利的这种侵权样式有多样化的表现,但是对于一个具体案件的界定是侵犯商标权还是侵犯外观设计权,还是侵犯著作权,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具体界定。总之,这个问题在个案的表现是比较复杂的,我们很难说一定的、统一的标准。谢谢你的提问。 [ 2008-04-17 11:04:35 ]
[华清]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三位发言人,谢谢大家。 [ 2008-04-17 11:05: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