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主要由女孩组成的抢劫团伙,专门于深夜抢劫男青年的财物。其中最小的一名女孩年仅15岁。
事发当日20时许,女孩付某、刘某、男孩王某三人一起,在天津市南开区某小区附近,持刀抢得男青年摩托罗拉手机一部。多日后,付某、刘某等人再次作案,抢得一名男青年8元钱。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付某实施犯罪时,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最终,法院判处付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