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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刘雁军 通讯员刘爽 朱献学):从今年4月1日起,天津市已经实施了最低工资新标准:具体为每月为8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7元,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每小时为7.8元。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情况,劳动者、工会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依法进行监督,对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行为,劳动者可以拨打12333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电话,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本市相关规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报酬的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还要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按应支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拒不改正的,除强制承担以上责任外,对法人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还要进一步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劳动保障部门重申,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中、夜班津贴和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支付的岗位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贴;以及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但是,按照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险制度规定,职工个人按比例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当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科学合理核定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对计件单价等进行合理折算,确保劳动者应得劳动报酬不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用人单位实行销售承包、项目承包、销售额同工资挂钩等工资分配形式的,以及从事季节性生产的,可以按年度计算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并保证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不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国家和本市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能以发放实物或其它形式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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