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妥善安置退役士兵就业?为解决好这个问题,天津市出台了《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退役士兵将继续采取自谋职业与安置就业相结合的办法。《通知》规定,对非农业户口入伍且符合就业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确保“十一”前全面完成安置任务。
接收上岗3年内不得随意辞退
根据《通知》,从区县安置部门开出分配介绍信的当月起,接收单位由于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安排退役士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上岗的,应支付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的生活费。参加工作后,保障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军龄连同待分配期间一并计算为本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已缴纳保险金年限。对已经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3年内非个人原因不得随意辞退。
分配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退役士兵,在待应聘期间,由三区按照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
自谋职业按时足额发经济补助
在政府安排就业的同时,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并按时足额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同时,有关部门也将加大审核和管理制度,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员予以限制。档案中无《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或《士兵登记表》的,无《优待安置证》及退伍手续弄虚作假的,安置部门不予接收;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分配工作1个月内不报到视为放弃
安置对象自接到安置部门开出的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1个月内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就业安置,不再按计划安置。对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复员士官的安置实行年度分配,定期终结,跨年度不再予以安置。
对患精神病或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伤病残退役士兵,将由区县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抚恤补助费,不再安置工作。五至十级残疾军人自谋职业的,除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外,还可按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抚恤补助标准领取伤残抚恤金。
军人退役随军配偶缴费可享医保
日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关于我市驻军随军配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通知》规定,军人退役后随军配偶实现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城镇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随军配偶凭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在军人退役后两个月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设待遇等待期。
《通知》规定,本市驻军各单位应为无档案或档案遗失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建立个人档案。随军配偶在随军未就业期间,所属部队可以委托驻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放其人事档案;军人退役后仍未就业的,人事档案应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随军配偶随军期间就业的,应将本人档案转移到用人单位,其在部队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视同为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转移的规定,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手续;依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年限,记载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依据军队提供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记载个人账户储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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