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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政公司工作人员在做保洁服务时,不慎将客户家的一个古董碗打碎,从而引发了一场赔偿诉讼。日前,经两审审理,市二中院判决被告家政公司承担80%责任,赔偿客户经济损失7600元。
2005年11月,市民卢某与一家家庭服务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书,约定由该家庭服务公司为其居住的位于河东区的一套房屋进行保洁服务,协议有效期自2005年11月至2006年11月,共计服务12次,服务费1180元。2006年5月3日,家庭服务公司派工作人员前往卢某家中做保洁服务时,不慎将卢某家中的一个瓷质小碗(圈足内有“大清光绪年制”双行六字楷书蓝款)打碎,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因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卢某诉至法院,要求家庭服务公司赔偿损失。诉讼中,经卢某申请,法院委托一家艺术品鉴定中心对该小碗的价值进行评估,经鉴定,年代为清晚期,价值1万元。同时该碗已破损成数块,按残器残物评估,参考价为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成立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被告作为提供服务方,在为原告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对原告家中的物品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而原告方亦有义务对家中的贵重物品尽提前警示告知的义务。被告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将原告家中物品打碎,应承担赔偿的主要责任。原告未能尽到提前警示告知的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