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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KTV消费期间,一顾客存放在门外的电动车丢失。因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顾客一纸诉状将该娱乐公司告上法庭。两审之后,市二中院日前判决被告娱乐公司承担50%责任,赔偿顾客690元。
去年7月10日晚,本市女青年刘某与亲友到河东区一家KTV唱歌,其间,刘某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该娱乐场所正门左侧。次日凌晨,刘某出来后发现电动车被盗,遂找到该娱乐公司协商解决问题,因双方意见不一致,刘某亲友当场拨打110报警,但仍未能解决。刘某认为,经营者应当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和财产安全,其到上述娱乐公司消费,按保安人员指定地点放置电动车,现车辆丢失,娱乐公司理应赔偿。由此刘某将娱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损失。
经两审审理,法院认为,刘某到上述娱乐公司处消费,后按照娱乐公司值班保安指定的场所、位置停放了电动自行车,故娱乐公司应负有妥善保管刘某车辆的义务。现刘某车辆被盗,娱乐公司应对由此给刘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情况,娱乐公司应按车辆价格1380元承担50%的赔偿责任计690元。而刘某作为消费者,本应将车辆停放在正式的停车场,其明知保安人员指定的停车地点系非正式停车场,仍在该处停放,故对车辆的丢失亦存在相应的责任,应自行承担50%责任。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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