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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配租
申请条件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市内六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家庭人口在2人(含)以上;2.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家庭或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3.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7.5平方米(含)以下;4.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在3个月以内;5.未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经济租赁房(含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保障标准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2至3人的家庭,原则上配租一居室单元住房;3人以上的家庭,可配租二居室单元住房。3人家庭为三代同居一处或3人家庭有年满16周岁异性大子女的,也可配租二居室单元住房。
退出管理对不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给予5年腾退住房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维持其原租金标准不变;5年过渡期满后,如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可继续承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不变。
租房补贴
申请条件申请租房补贴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2.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含);3.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7.5平方米(含)以下;4.未享受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含实物配租和租房补贴)、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保障标准租房补贴标准:市内六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4元;环城四区和塘沽、汉沽、大港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2元;武清区、宝坻区和静海、宁河、蓟县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8元。
租房补贴面积标准: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
家庭应补贴面积按家庭现住房使用面积与家庭补贴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家庭应补贴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按15平方米计算。
退出管理对不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的,自不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之日起第13个月停止向该家庭发放租房补贴。
公房租金核减
申请条件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承租公有住房的“低保”家庭和享受定期抚恤、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家庭。
保障标准按照该住房1996年公房租金标准核收租金。
退出管理对不再符合公房租金核减条件的,自次月起按市统一公房租金标准核收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