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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工作是减少当事人诉累,缓和当事人矛盾的一剂良方。”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勉,这样阐释调解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要性。张庭长说,调解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通过平等协商的方法达成协议,从而终结诉讼所进行的活动和结案方式。实行调解制度,有利于钝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提高办案效率。
“调解不仅为老百姓解决纠纷提供了一条经济方便的途径,更重要的是,在调解中融入了辨法析理的要素,能同判决一样,实现法律的引导功能。”据张庭长介绍,近年来,本市各级法院坚持把“能调则调,案结事了”的原则贯彻到民事审理工作中。仅2007年,全市各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56507件,判决结案21102件,调解11229件,撤诉13238件,其中,调解撤诉占45.55%。
“调解工作更注重法、理、情的结合,即在法律框架下考虑人性、人情。当庭裁判当然省事,但容易造成不稳定因素,有人会觉得自己的利益没有得到真正的保护,有些案件便出现了一审、二审、审查、再审4个过程。这不但容易激化社会矛盾,而且浪费法律资源,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如果进行认真的调解,在一审时将矛盾解决,不但避免了日后诉讼的发生,也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案结事了。”
“任何纠纷的形成都有其原因,表现形式也不同,准确‘破译’纠纷的起因,有的放矢做工作,是目前调解工作面临的最大难题。”张庭长说,“今后,各级法院会对法官的经历、阅历、知识、应变能力、技巧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充分发挥协调调解能力,使诉讼双方息诉和解,才是审理案件最终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