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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塑料购物袋的“大限”还有半个月的时间,关于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的相关法规终于正式出台。其核心内容,一是规定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塑料购物袋;二是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应当依据该法规向消费者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昨天(15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和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也就是老百姓通常所说的“限塑令”,《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商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都属于《办法》规定的有偿使用的范围。而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不包括在内。
《办法》规定,塑料购物袋的材质及技术要求由国家相关标准予以规范。根据标准要求,塑料购物袋应为本色,其他颜色应由供需双方商定;塑料购物袋不允许有妨碍使用的气泡、穿孔、塑化不良、鱼眼僵块等瑕疵。塑料购物袋的厚度必须大于等于0.025毫米。塑料购物袋的标志需要明确袋的名称、标准号、规格等,如普通塑料购物袋、含有回收塑料的购物袋、直接接触食品用塑料购物袋等。另外,塑料购物袋还要明确标注生产厂家的厂名、生产日期以及检验合格证等信息,要求塑料袋的存放保质期不超过一年。
关于塑料购物袋的收费标准是社会各界都广泛关注的。《办法》中明确指出,商家自6月1日以后不得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所售塑料购物袋应当依法明码标价。
对于违反有关价格行为和明码标价规定的商家,将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关于塑料购物袋的收费标准一直难以出台,商家都不愿过早地透露自己制定的价格标准。记者联系了天津市多家大型超市,其负责人均表示,关于具体的收费标准仍在制定当中,希望等待主管部门给出一个统一的定价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