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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在外地去世后,弟弟妹妹没有通知大哥便料理了后事,从而引起大哥不满,一奶同胞为此对簿公堂。大哥以追悼权受到侵犯为由,索赔精神抚慰金3000元。因缺乏法律依据,该男子诉求最终被市二中院判决驳回。
王甲系天津市汉沽区居民,生于军人家庭,在家中排行老大,3个弟妹均成家分户居住,其中小弟王丁因工作于1991年迁至珠海市。父亲去世后,四人的母亲杜某独自居住。1999年杜某分得军烈属安家费等费用6万元,王甲与三妹王丙、小弟王丁、母亲杜某因给杜某买房问题产生分歧,2000年1月9日,王甲家庭与王丙夫妻、母亲杜某发生冲突,进而相互扭打。鉴于上述家庭情况,杜某于同年1月中旬经与王丙和王丁商议,迁往珠海王丁处居住。王甲此后便与王丙、王丁、二弟王乙关系疏离,不再往来。杜某的军烈属生活补助均由王丙代领后寄往珠海,王甲也没有再对母亲尽赡养义务。2006年1月,杜某病重在珠海住院,当月14日病逝。王丙、王丁将母亲的死讯通知了王乙及其他亲属、朋友,合力料理了母亲的丧事,却没有告知兄长王甲。2007年1月,王甲听到了母亲病逝的传言,于当月31日与妻子和女儿到王丙的单位质问,双方当场发生冲突。王甲为此以追悼权受到侵犯为由,将妹妹王丙和小弟王丁告上法庭,要求二人给付精神抚慰金3000元。
庭审中,原告王甲提出,母亲迁至珠海后,他曾试图与其联系,但王丁故意将电话拆除;写信问候,又遭拒收,致使王甲无法尽到赡养义务。但王甲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所述情形的真实性。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王丙、王丁未将生母死讯告知兄长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在法律意义上不存在过错。王甲主张王丙、王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王甲诉求。(涉案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结合该案,本案主审法官介绍说,目前我国法律中尚未对追悼权及其权利义务主体做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其中该条所列的侵权行为不包括追悼权。据此,王甲的诉求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