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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具店女职员采用截留、侵占的手段,将14名顾客共计4万余元的货款据为己有。日前,该女职员被红桥区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王某曾是廊坊市一个家具有限公司在本市一大型建材店内的售货员。2006年11月至2007年4月间,王某利用独自负责店内家具销售工作的便利,在向顾客收取家具款项后,采用截留、侵占的手段,共计侵占货款40043元,涉及14名购买家具的顾客。2007年4月,公司发现了王某侵占货款一事,遂找到王某。王某承认了侵占货款的情况,并书写了还款保证书。其后,王某却一直没有归还货款,此时还有顾客拿着合同找公司要货,而货款已被王某侵占。公司为了维护企业信誉,给顾客送了货,后到公安机关报案。
王某身为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货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王某系初犯,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综上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