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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的张先生委托朋友宋先生炒股,双方签订协议由张先生提供资金授权宋先生操作,若盈利双方按照一定比例分成,若亏损则由宋先生承担。几个月后,账户亏损3.7万元。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宋先生承担交易亏损2.5万元。日前,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张先生的诉求。
张先生诉称,去年2月他与宋先生签订委托书,自己提供资金,授权宋先生用自己的股票交易账户进行证券交易。以协议日张先生的账户资金市值5.2万元为基数,在此基础上盈利的25%归张先生所有,剩余盈利的75%按双方各五成的比例分配。但宋先生要保证至去年12月31日,资金市值不低于上述基数,否则亏损由宋先生承担。去年12月31日,张先生的账户资金市值1.5万元,亏损3.7万元。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宋先生支付2.5万元。
宋先生辩称,在签订委托书后,张先生并未告知账户密码,本人并未实际履行该协议。且委托书是张先生起草的,内容也显失公平。
张先生提供手机短信和通话录音,证明双方曾认可此协议并就索赔问题进行过争论。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宋先生操作造成的亏损,应按照双方的约定由宋先生承担,且张先生索赔数额小于实际亏损数额,其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宋先生提出该委托合同未实际履行及张先生所提供录音中声音并非其本人,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相反证据,故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