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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本报刊登《职工工资须协商制定》报道后,在读者中引起广泛关注,许多市民纷纷来电咨询《天津市工资集体协商办法》中的具体内容,就此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详细解答。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某项或多项内容进行协商: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劳动定额标准、工资协议期限、变更及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应该协商的其他有关事项。
劳动报酬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津贴、补贴及奖金等分配办法,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支付办法,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计件单价,加班、加点工资,医疗期待遇,各种带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及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保险福利待遇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年金的实施办法,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集中供热采暖补贴,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独生子女费,丧葬费、丧葬补助费,职工因病及非因公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约定的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协商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应是90%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此外,经济效益高于同行业水平的单位、经济较发达的区域、工资水平较高的行业,可以协商确定高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本单位、本区域、本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区、县、局(集团总公司)内同行业用人单位较集中的,可以协商确定行业劳动标准及相同岗位的工资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