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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青年在草坪上背女友,却不慎导致女友摔伤。男友支付8200余元医疗费后,女友又将男友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误工费、护理等后续费用3000余元。近日,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男青年承担该笔费用的70%。
本市北辰区21岁的李小姐与被告周先生系恋爱关系。去年9月12日晚,周先生送李小姐回家,路经海河边一片草坪时,两人在草坪上戏逗打闹。玩笑中,周先生将李小姐背了起来,还没走两步,李小姐突然滑落,肩部向前,头部着地摔在地上。后李小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检查,为颈段脊椎损伤,颈7横突骨折。
住院治疗两周后李小姐出院,后在家遵医嘱继续带护具治疗修养12周,花费治疗费共计11000余元。其中,周先生支付了8200余元,李小姐自行支付医药费近3000元。出院后,李小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周先生继续偿付其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等相关费用3000余元。
原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小姐的诉讼请求。不服一审判决,李小姐向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李小姐认为摔伤全系周先生的责任,请求撤销原判。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周先生背李小姐的行为,显然不违背李小姐的意志,只是结果出乎双方意外,李小姐应对自身损害后果自负部分责任。但从行为的主动性看,是否能够实施背人的动作,应该说取决于周先生,因此,应由周先生承担主要责任,以负担70%为宜,李小姐承担30%。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原审法院民事判决;改判由周先生一次性赔偿李小姐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的70%,即2000余元。
法官说法
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过失相抵
所谓过失相抵,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受害人具有过错,法院可依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106第3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周先生背李小姐的行为不违背李小姐的意志,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李小姐本身也有过错。根据过失相抵原则,李小姐须自负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