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新娘子出走住进前男友家
法院支持离婚拒绝男方要求返还彩礼
东丽区一对新婚夫妻刚结婚,新娘子就拒绝过夫妻生活,还离家出走到前男友家。丈夫遂提出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婚前收下的6万元彩礼。但由于不能满足法律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条件,该项诉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2007年12月,认识了一年的小柴和小王登记结婚了。婚礼前,按照当地风俗,男方通过介绍人给付女方彩礼6万元。今年4月,两人举办了婚礼。据小柴称,举办婚礼后,小王找理由拒绝与他过夫妻生活,之后没几天就离家出走,竟落脚在前男友家。
5月,小王起诉要求离婚,因为不承认曾收到彩礼,小柴没同意离婚。现小柴起诉离婚,要求小王返还彩礼6万元。小王同意离婚,但否认收到过6万彩礼,称只收到3万元,且用于婚后购买生活用品。
由于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法院经调解无效,准许两人离婚,并按照“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双方平分”的原则分割了财产。至于小柴主张的6万元礼金,法院认为,因婚后两人共同生活,且小柴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故其主张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条件,对于该主张,法院没有支持。
新闻链接
返还彩礼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从上述规定来看,双方当事人领取结婚证并同居生活的,只有给付礼彩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才符合法定的返还彩礼条件,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请求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