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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个体经营者3年内在本市塘沽区开设6家连锁店,专门经营伪劣香烟牟取暴利。经群众举报,塘沽区烟草专卖局日前在二人店内查获价值200余万元的伪劣香烟5万余条。近日,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二人及为其储存香烟的同伙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和1年,并分处罚金。
2004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女)、李某某(男)共同经营烟草生意,两人以李某某的名义在本市塘沽区开设了一家香烟店。自2005年起,张、李二人开始在店内经营伪劣香烟牟取暴利。至2007年6月,两人已开设了6家香烟连锁店。2007年6月中旬,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张某某要储存伪劣香烟的情况下,为其提供住所,储存伪劣香烟9035条,价值人民币35万余元。经群众举报,塘沽区烟草专卖局在一次专项行动中,在二人的6家香烟店内查获各种伪劣香烟50817条,价值人民币274万余元。随后,三被告被塘沽警方分别抓获归案。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分处罚金人民币140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一审后,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以原审量刑过重为由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已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