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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2日,为帮外孙女分房,一妇女踹村支书家的门成骨折,村支书报了警,双方闹上法庭。因为不能充分指证是村支书造成自己骨折,法院未支持该村民要求赔偿的诉请。
宋某和赵某均住在东丽区幺六桥某村,赵某是该村党支部书记。宋某称,今年5月12日,自己前往赵某家要求其为外孙女分配住宅楼房,赵某开门后辱骂并将自己踹倒在地。宋某于是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赔偿其医疗费257元,误工费12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等合计4838元。
法院经查,自2007年以来,宋某曾多次因其外孙女在该村住宅楼房的分配问题来找赵某。5月12日当天,宋某又来到赵某住处,按动赵某家门铃,并敲打其防盗门。赵某闻声开门,见是宋某,便脱口辱骂,双方进而互骂起来。赵某随后关闭房门,拨打电话报警。原告宋某继续敲打防盗门,并称是赵某将其踹倒在地。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诊断宋某“右足第5趾骨骨折”,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原告宋某就赵某致其右足第5趾骨骨折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没有充足证据,且原告本人庭上对纠纷过程的表述也难以使人相信客观、真实,因此负有举证责任的她因举证不利,其诉求被依法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