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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住在一套房子里的爷俩被发现去世。儿子50多岁,父亲70多岁。尸检发现,爷俩死亡时间不同。警方经侦查认定,儿子先于父亲死亡,死于棍棒击打,父亲则死于意外坠落,现场无他人进入痕迹。此案引发了一起离奇的民事索赔案。“儿子”的女儿把“父亲”的儿女告上法庭——侄女与叔叔、姑姑对簿公堂。前不久,市二中院对此案终审宣判,侄女获赔人身损害赔偿款30万元。
这对父子从2005年就一起住,为的是便于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但是,二人经常发生矛盾。2007年7月25日,“儿子”好半天没出来下棋了。有人趴窗户看发现,“儿子”躺在卧室的床上,盖着棉被,“父亲”瘫倒在地,不省人事的样子。人们感觉不对劲就报了警。
“父亲”死后留下位于河东区的一处独单,市值约40万元。然而,此离奇死亡事件并没有必然引发一起遗产继承案,而是引发了一起离奇索赔案。原告是“儿子”的女儿,也就是三被告的侄女(以下简称侄女),被告是“父亲”的一儿两女,也就是原告的叔叔和姑姑(以下简称叔姑)。
侄女起诉称:2007年7月25日,“父亲”在家中用棍棒打击熟睡的“儿子”头部,致其死亡。其后,“父亲”也因意外坠落造成颈椎错位而死亡。她是“儿子”的独生女,而三被告作为侵权人的法定继承人,应清偿被继承人依法该偿还的欠款和义务。
“叔姑”们不服,提出虽然根据公安部门的鉴定报告,“儿子”因他人用钝器打击致颅脑损伤死亡,但据此不能认定“父亲”是致害人,案件事实不能靠推理确定。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定,2007年7月26日,公安河东分局出具报告书确认,“父亲”砍死“儿子”在先,其后,“父亲”意外死亡。鉴于“父亲”已死亡,法律对其不再追究,但其所留民事问题还是要有个说法的。市二中院认为,“叔姑”们为“父亲”的法定继承人,对各自享有的继承权利均未放弃,且“父亲”的主要遗产房屋在他们的管理使用之下,因此,“侄女”向他们主张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是正当的。因此做出如上判决。
律师说法
“侄女”的代理律师邱世珩认为,本案中,“侄女”采取何种案由主张权利是一个颇为玄妙的法律问题。按照一般人的思维,她应该按照遗产继承起诉。但是本案中,其父先于其祖父死亡,依照民事法律规定,其父死亡后,其祖父对其父的继承便已经开始,待其祖父去世后,再主张对其祖父的继承,太过周折。因此,以人身损害赔偿为案由起诉更加直接,因此,“侄女”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