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药业公司部门经理利用其保管单位账外款的职务便利,擅自将该款置于个人存款中,后提出用于购买房屋。考虑到该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并积极退赃,和平区法院日前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家住本市河东区的男子赵某现年34岁,原是本市一药业公司新特药部经理。今年1月4日,赵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将2007年新特药部以开展业务活动名义从本单位报销并存入赵某在银行公务信用卡中的30万元业务经费结余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同年3月11日,赵某将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本息合计30余万元转入个人银行卡中。两天后,赵某用这笔钱交纳了一套商品房的房款,将单位资金占为己有。3月19日,检察机关在询问赵某时,赵某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侵占本单位资金的事实,并提供了其他犯罪嫌疑人涉嫌受贿的线索,检察机关从而侦破了其他案件。后赵某家属退交了全部赃款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