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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致路边一施工人员死亡,死者雇主依雇用关系进行赔偿后,依法提起诉讼向事故责任人追偿。然而,由于两名肇事司机均系履行职务行为,且其中一方的车辆还是从他处所借,一起看似简单明了的案件,由此变得错综复杂。日前,河东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名肇事司机的赔偿责任应由其单位或雇主承担,在被告单位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不足部分由车辆出借方在出借车辆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4月14日上午,秦某驾驶未悬挂号牌的重型自卸货车与黎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将正在事发地点进行绿化施工作业的胡某撞倒,后胡某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秦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黎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胡某没有责任。事发后,胡某的继承人基于雇用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雇主关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关某赔偿胡某继承人各项费用共计18万余元。赔偿后,关某认为,根据有关规定,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即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追偿。随后,关某经了解得知,秦某受雇于郭某,事发时正在履行职务,黎某则是某发展公司职员,事发时也在履行职务,而且黎某驾驶的汽车是沈某出借给某发展公司使用的。基于这一情况,关某将秦某、黎某、郭某、沈某及发展公司全部推上了被告席,要求5名被告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18万余元。
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死者胡某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来自雇用关系以外的被告秦某及被告黎某的人身损害,秦某及黎某的行为已构成共同侵权。胡某的继承人作为赔偿权利人既享有向秦某、黎某请求赔偿的权利,也享有向雇主即原告请求赔偿的权利。由于赔偿权利人选择了向原告请求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黎某、秦某追偿。秦某及黎某作为共同侵权人,应向作为追偿人的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秦某及黎某内部关于该事故承担责任的比例,通过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可知:秦某承担主责,黎某承担次责。因此,根据该认定及本案实情,法院认为,秦某承担事故的70%责任,黎某承担事故的30%责任为宜。而同时由于秦某与黎某也是履行的职务行为,因此,二人的赔偿责任应由其单位或雇主承担。此外,黎某驾驶车辆系被告沈某出借给被告某发展公司使用的,根据相关规定,在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不足部分由沈某在出借车辆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由此,法院判决被告郭某给付原告赔偿款的70%即13万余元;被告发展公司给付原告赔偿款的30%即5万余元,如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沈某在出借车辆范围内予以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郭某与被告某发展公司互负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