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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家公司实习期间,一名大学生被安排到了专门负责“打击”同行的特殊部门,先后与同事毁损对方公司财物并殴打其员工,后在一次“行动”中被抓。日前,这名男生因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及故意伤害罪被南开区法院判处刑罚。
22岁的张某是山东省一家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系在校大专生。2007年11月20日,该校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张某外出实习3个月的合同。当月24日,张某即来到本市某商贸公司实习,做推销员工作。其间,张某得知其实习的商贸公司与一家投资咨询公司因争夺股票分析软件发明权产生矛盾并诉诸法律。商贸公司胜诉后,认为咨询公司销售盗版软件属违法行为,公司有关领导即决定对咨询公司进行打击。2007年12月,商贸公司负责人成某(另案处理)为了达到打击咨询公司销售盗版软件并将其“挤出”市场的目的,成立了专门部门,由张某某(另案处理)为部门负责人,以张某及李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为部门成员,主要任务是对咨询公司物品进行毁损,对该公司男性员工进行人身伤害。为此,该部门发给每人一根用布面儿包裹的钢管,并说明在“行动”时方予以使用。当月11日22时许,张某在成某的指挥下,伙同部门其他人员携带钢管来到咨询公司位于南开区某酒店的办公经营地点,踢门闯入,将室内的监控器、电脑兼容机、办公桌等物品砸毁后离去。当月20日13时许,张某在张某某指挥下,同部门成员一起到南开区一家证券公司门前,持钢管对正在该处进行推销业务的两名咨询公司员工进行殴打,之后离去。后经法医鉴定,其中一名被害人头部损伤已构成轻伤。
2007年12月26日晚,张某在咨询公司位于河西区的办公处打探情况时,被该公司经理认出,经确认后拨打110报警,后张某被及时赶到的公安人员抓获。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金2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