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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领事协定》的决定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批准2008年10月24日由外交部部长助理胡正跃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领事协定》。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8日经表决,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领事协定》。
中日两国自邦交正常化以来,两国关系不断深入发展。为保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促进双边领事合作,自1991年起,我国开始推动中日两国签订双边领事协定,2002年6月,中日两国对签订双边领事协定达成共识。2002年8月,国务院批准了外交部的请示,同意与日本谈判缔结领事协定。此后,中日双方代表团先后在北京和东京举行了八轮谈判,并于2008年3月就协定全部条款达成一致。2008年10月24日,我国外交部部长助理胡正跃与日本驻华大使宫本雄二分别代表本国在北京签署了中日领事协定。
中日领事协定共15条,主要内容包括:有关领事用语的定义;领事职务;领馆、领馆成员的便利;与其他国际协定的关系;协定生效和终止程序。中日领事协定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为基础,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吸收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普遍原则。二是体现与《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互补关系。三是突出保护公民权益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