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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在3月24日的庭审中,被告人齐新、刘力男、杨森均被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在法庭示证、质证阶段,检察机关提交了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等七部分证据。
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10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齐新、刘力男与齐新在公安大学培训时的同学王金刚(被害人,男,31岁)、李鑫宇(被害人,男,30岁)、栾奡、李峰酒后来到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84号的糖果酒吧。
李鑫宇在酒吧门前停车过程中,因经过站在酒吧门前的被告人杨森及其同学车亮、潘兴等人身边时车速过快,引起杨森的不满,杨森与王金刚、李鑫宇因此发生口角,李峰将王金刚、李鑫宇推进酒吧内。进门后,王金刚与李鑫宇又与站在门外的杨森争吵,被告人杨森遂冲进酒吧内,用拳击打李鑫宇眼部、王金刚面部,并拽住王金刚撞击楼梯扶手,将王推至楼梯滑道,致二被害人受伤。经法医鉴定:李鑫宇遭他人外力作用,致左眼眶多发性骨折等,该损伤构成轻伤;王金刚遭他人外力作用,致多发性肋骨骨折等,该损伤构成轻伤。
期间,被告人杨森的同学林松岭(被害人,男,22岁)及车亮将李峰从酒吧内推打到门外,将其打倒,后被栾奡拉开。当被告人齐新从酒吧内出来欲打电话时,杨森冲上去照其头部击打一拳,林松岭用事先在酒吧门前捡起的水泥块击打齐新头部一下,被人拉开。后林松岭再次击打齐新面部二拳,被告人刘力男、齐新等人即把林围住、撕扯,刘力男打林头后部一拳,齐新踢林一脚。林松岭挣脱后跑开,刘力男、齐新随后追赶。林松岭跑至西大直街地铁施工护板处摔倒,刘力男上前按住林,用拳打林面部等部位数下,齐新用脚踢林头面部数下,被害人林松岭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林松岭系头面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齐新头皮裂伤,双手外伤,属轻微伤。
经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08年10月11日、11月8日将被告人齐新、杨森抓获;被告人刘力男于2008年10月1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齐新、刘力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此案全部庭审活动结束后,合议庭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考虑控辩双方、附带民事诉讼双方的意见进行评议。法庭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