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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严惩毒品犯罪分子,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昨日,市一中院召开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宣判大会,对5起涉毒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
案例1
重庆购毒高速路落网
被告人齐某与杨某均为吸毒人员。2008年9月初,齐某与重庆市贩卖毒品人员联系购买毒品。同年9月7日11时许,被告人齐某、杨某由天津市乘飞机抵达重庆市,被告人齐某出资15万余元,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500余克,后二被告人共同将购得的毒品分装至自制的毛巾袋中。
同年9月9日晚8时许,被告人齐某、杨某携带所购毒品由重庆市乘1390次列车至河北省保定市,在保定市搭乘出租车返回本市,行至津保高速公路天津收费站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二人随身携带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541.4克被当场查获。
法院经审理,判处被告人齐某、杨某死缓、有期徒刑。
案例2
为筹毒资拿儿子当人质
2007年年底至2008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孙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后被告人孙某多次向被告人李某某等人购买麻谷等毒品。
2008年3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孙某联系买卖毒品麻谷事宜,后二人商定,由被告人李某某派一个人到天津做人质,被告人孙某再支付给被告人李某某毒资。
商定后,被告人李某某指使其子李小某到天津做人质,被告人孙某支付给被告人李某某毒资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李某某购买麻谷等毒品后,与被告人韩某协商租车事宜,被告人韩某明知被告人李某某携带毒品到天津交易,仍同意驾车将被告人李某某从深圳送至天津。
同年3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携带购买的麻谷等毒品搭乘被告人韩某的汽车到天津,在天津市南开区某酒店房间内,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告人孙某进行了毒品交易。当晚6时许,公安人员在酒店房间将被告人李某某、孙某、韩某等人抓获,当场查获毒品麻谷468.76克、“飞仔片”700片和毒资人民币29500余元。经鉴定,麻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飞仔片”含硝甲西泮成分。
法院经审理,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孙某、韩某死缓、有期徒刑。
案例3
买毒运毒上阵“表兄弟”
被告人姚某以吸食和贩卖毒品为目的,于2008年9月1日汇款154000元给居住在四川省成都市的表哥吴某用于购买冰毒。被告人吴某以每克295元的价格购买冰毒150克,于同年9月9日,携女友李某用汽车藏匿150克冰毒从成都市运回天津市,当晚,在天津市和平区某酒店将冰毒交给被告人姚某,并将余款退还姚某。此后,被告人姚某于2008年9月18、19、20日3次汇款共计149990元给吴某用于购买冰毒。而后,被告人姚某租用一辆轿车携女友刘某前往成都市取毒品,同年9月24日,被告人姚某伙同被告人吴某将近500克冰毒、12粒麻古藏匿在该车中从成都市运回天津市,9月25日上午,在高速公路九宣闸收费站出口处,被告人姚某、吴某被抓获,当场从租用的轿车内缴获490.61克黄色晶体状物品及红色药片12片,经鉴定,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经审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姚某、吴某死缓、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4
津粤间贩毒集团全覆灭
2008年7月间,被告人刘某从天津市至广东省普宁市找被告人方某,为牟取暴利,被告人刘某、方某预谋在广东省购买毒品后到天津市贩卖,被告人冯某得知后亦表示愿意参与。2008年7月下旬,被告人方某与被告人詹某联系购买毒品后,与被告人刘某携带由被告人冯某、刘某共同支付的毒资,在被告人詹某处购买海洛因约100克、甲基苯丙胺约300克。后被告人刘某、方某乘坐长途汽车将所购买毒品携带至天津市,由被告人冯某、刘某贩卖。2008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方某多次从被告人詹某处购买毒品,乘长途汽车回津。同年9月14日6时许,被告人方某乘坐出租汽车到东丽区某村与被告人刘某见面,其间,警方将被告人刘某、方某抓获,当场查获被告人方某所携带的毒品。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冯某;被告人方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詹某。公安机关收缴被告人詹某住处及随身携带海洛因21.52克,甲基苯丙胺9.91克;收缴被告人冯某随身携带海洛因1.33克;收缴被告人刘某住处海洛因1.01克及毒资人民币120000元;收缴被告人方某随身携带海洛因11.23克,甲基苯丙胺2.08克;收缴被告人方某随身携带包内海洛因540克,甲基苯丙胺496克。被告人詹某贩卖海洛因1031.52克,甲基苯丙胺1335.91克;被告人冯某贩卖海洛因1010克,甲基苯丙胺1326克;被告人刘某、方某贩卖、运输海洛因1010克,甲基苯丙胺1326克。
法院经审理,判处被告人詹某、冯某、刘某、方某死刑、死缓和无期徒刑。
案例5
歌厅开房“零售”冰毒
2006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张某某介绍,找到了暂住在本市南开区某小区的被告人金某,金某当场在其暂住处提供冰毒与被告人李某某共同吸食。2006年8月下旬,被告人金某在本市南开区一歌厅单间内,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李某某贩卖冰毒10克。2006年9月上旬,被告人金某在本市南开区某歌厅一单间内,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李某某贩卖冰毒10克。
2007年11月,被告人金某在广州市以人民币15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李某某贩卖冰毒约50克,并将冰毒藏匿于一台电视机内,通过物流公司从广东省广州市托运给在津的被告人李某某。2007年12月下旬,被告人金某在温州市以人民币19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李某某贩卖冰毒约50克,并将冰毒藏匿于一箱桂圆的包装箱内,通过物流公司从浙江省温州市托运给在津的被告人李某某。
2008年2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到四川省成都市找被告人王某联系购买毒品冰毒。在成都市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背着被告人王某介绍被告人潘某与李某某相识,被告人李某某与潘某商定冰毒19.6万元1千克。当日,被告人王某又将潘某介绍给被告人李某某,并商定18.6万元买1千克冰毒。次日,被告人王某带被告人李某某与潘某见面后,被告人潘某向被告人李某某贩卖冰毒425克并收取毒资9万元。
法院经审理,以贩毒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李某某、王某、金某、王某某死刑、有期徒刑。
(涉案人员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