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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的周翠兰在卖豆饼途中捡到1700元钱,几经周折找到失主;失主则坚称丢的是8200元,反把周翠兰和一名目击者告上法庭,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据悉,失主曾在第一次报案时说丢了4200元。由此,淮阴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过法庭调解,原告现场撤诉。——《北京青年报》
【法律的无奈与道德的缺失】
这是一场迟到的和解,无论是“豆饼老太”周翠兰,还是失主周继伟都经历了彼此的“被伤害”。因为,我们发现法律事实上有着它自己的盲区,从1700元到4200元再到8200元,双方之间的纠缠,其实都是缘于取证上的艰难。因为,我们无法证明,失主周继伟到底丢了多少钱,也更无法证明“豆饼老太”周翠兰是确实只捡到了1700元,还是另有隐情。
法律不会使嫌疑人自证其罪,但却不妨碍当事人之间的恶意推断。可是在道德层面,我们却希望每个人都拥有良知与善意。由此,问题的矛盾在于,法律在此时已经无法还给周翠兰她所要的清白,而对失主周继伟来说,通过法律索要他所称的全部资金也是枉然。由此,通过法庭调解,原告现场撤诉,其最终形成的结局可以说是一个“最不坏的结果”。
那么,怎样才能得到一个“最好的结果”呢?恐怕还是回到咱们的“仁、义、礼、信”上来。我们都知道,社会的风气与氛围是会感染人的,从而以外在的力量来影响人的行为与思考。日前,杭州有一患冠心病的老人,在路上昏倒没人敢去扶,结果错失救助时机死亡。原因就是路人怕“越帮越麻烦”和“多管闲事而被讹上”。路人的这些行为,不应单纯的做道德谴责,是因为有着诸多前车之鉴做了反面教材。
由此,通过这些案例可以发现,要想保证“最好的结果”,前提条件就是社会上有着一种行善事有好报,或者最起码不会遭诬陷与勒索的氛围。否则的话,人人都会因为过于理智而变得冷漠,那么,我们所提倡的互帮互助最后只能沦落为爱莫能助了。由此说来,这却是“最坏的结果”了。(王海越)
【呼唤健全招领机制】
“捡金案”频发,一次又一次地触动公众敏感的道德神经,有的痛斥“失主薄情寡义”;有的同情“拾金不昧的委屈”。人们在用道德审判的同时,也在呼吁法律救赎。但不论是道德审判,还是法律救赎,都是被动的“亡羊补牢”,除了诱发公众消极的“道德自闭”心理之外,还让拾金不昧者付出了不必要的成本。因此,在笔者看来,我们与其在道德和法律层面上争论不休,倒不如在健全拾物招领机制方面多想些实在的办法。
拾金不昧是道德,更是一种责任。按照传统的道德观念,路不拾遗被认为是一种美德。据说在唐朝,有一个生意人,途经武阳不小心丢失了衣服,他走了几十里后才发觉,有人劝慰他“武阳路不拾遗,一定可以找得到。”那人回去果然找到了衣服。可在交通和信息发达的现如今,路不拾遗显然并非是帮助失主寻物的便捷方法。相比路不拾遗的“君子做派”,拾金不昧才是真正负责任的做法,我想,这也是一个现代公民责任感的体现。
关键是,在拾金不昧这种公民责任感的背后,社会保障机制也要及时跟进。实际上,很多地方并没有规范的拾物招领机构,一直以来,只有“拾到东西要交公”这么一个模糊的潜规则,“公”是什么?学生把捡到的硬币交给老师,认为老师就是“公”;有人把捡到的钱包交给警察,警察就是“公”;有的则随便找个“公”;更有甚者不找“公”,直接面对失主,结果有可能引发不必要的误会和麻烦。
因此,弘扬拾金不昧的行为,社会还要为此建立起一种负责的机制。有了健全规范的招领机构,一方面,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发布招领信息,为失主寻物提供方便,从而保护失主失物的所有权;另一方面,也可以对拾金不昧者的付出做相应的补偿,从而保护拾金不昧者的善心。一句话,拾金不昧的道德观在发展,相应的社会机制也要与时俱进。唯其如此,“捡金案”的道德纠纷才会越来越少。(李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