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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传统广告公关业务正在迅速走向网络,网络营销的业务应运而生,但是,其中一些以“公关公司”或“营销公司”名义注册的公司,不仅能为企业提供品牌炒作、口碑维护等服务,甚至也能按客户指令进行密集发帖,人为制造热帖来诋毁、诽谤竞争对手,甚至能左右法院判决。这些公司被称作网络打手公司,有人将其形容为“网络黑社会”。——中央电视台
【惩治“网络黑社会”该提上日程了】
“网络黑社会”?乍一听,许多人一定会不以为然,这种靠控制舆论的“黑社会”既没有刀光剑影,也没有网络黄毒,也能够叫“黑社会”?是的,这就是网络社会,而且,这种“网络黑社会”与传统“黑社会”相比起来,在社会危害,尤其是误导舆论方面有过之而无不及,不知要厉害多少倍。
然而,与“网络黑社会”的巨大危害相比,我们在许多方面却做得不够,首当其冲的就是对“网络黑社会”的重视不够。这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网络黑社会”在民间虽然早已流传甚广,但是,作为一种危害巨大的社会现象本身,官方还没有给“网络黑社会”一个明确的界定,也就是说,就连什么是“网络黑社会”也是众说纷纭;第二,迄今为止,还没有破获一起“网络黑社会”案件,这不是“网络黑社会”不存在,他们不曾为非作歹,而是类似的事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重视还只是前提。与传统的“黑社会”性质违法犯罪相比,“网络黑社会”最大的特征是其隐蔽性,其较高的技术含量和难于分辨决定了对“网络黑社会”实施打击不会像打击传统“黑社会”那样“容易”。以网络诋毁为例,同样是发帖,我们如何证明甲发的帖是在诽谤,而乙发的帖只是一个公民在行使自己的言论权,再比如,“网络黑社会”的危害往往是无形的,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这又给惩治“网络黑社会”带来了不少的障碍。
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对“网络黑社会”就完全没有办法。毕竟对于大多数“网络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而言,都还是能够做到有法可依的,关键是我们能否做到有法必依。这是因为,这种靠密集发帖,诋毁、诽谤竞争对手,甚至控制舆论的“网络黑社会”通常都是以损毁对方美誉度为目的,理所当然地符合民法和刑法中有关诽谤、侮辱的条款,如果我们有决心有诚意惩治“网络黑社会”,直接套用这些法律规范即可,当然,这里得有一个最基本的前提,那就是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而不能视而不见。除此之外,对于“网络黑社会”的空白之处,就有必要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来予以解决。惩治“网络黑社会”到了提上议事日程的时候了。(徐光木)
【“网络黑社会”没那么可怕】
尽管有的叫作“网络推手”,有的叫作“网络公关”,如今央视又极而言之地将此称之为“网络黑社会”,让人感觉好像突然冒出来一股恶势力一样,但事实远没有那么复杂。利用互联网平台,通过人为造出“舆论压力”为别人获取利益的经营项目,其实早已存在。只不过近年来随着网民数量的增多,网络影响力的增强,类似的经营日益红火,并且从半公开转到了公开而已。
“网络推手”现象,有一定的客观必然性。首先,利用网络的表达平台,推出话题,制造热点,完全是一件有利可图,有空可钻,也大有操作空间的事。更因为网络工具的三大特点——海量、快速、隐蔽,使监控的难度非常之大。
“网络推手”带来的社会尴尬显而易见,最让人难堪的,是造谣撒谎的人可以用很低的成本,达到打击别人抬高自己的目的。而受害者左挨一拳、右挨一脚,却搞不清拳脚来自何方,辟谣、释谎的付出,不仅数倍于对手,而且往往没什么效果,甚至也要去求助“网络推手”……乱战之后,“网络推手”腰包鼓了,“水军”得了小钱,“客户”两败俱伤,社会却只收获了一地口水。
那么,被称为“网络黑社会”的这些人,真的如想象的那么可怕吗?我觉得也不尽然。其一,作为商业行为,网络公关的能量,未必真像他们吹嘘的那样强大,“左右法院判决”之说,别说无法证实,就算真的成立,也只能理解为是法官出了问题,而不能归功于网络公关的能量。
其二,对于“网络黑社会”制造的诋毁与诽谤,法律法规也有一定的作为空间。比如说,就算网民实名制不能推行,但是版主实名制、版主责任制,落实起来总不会很难。如果法律规定可以降低网络侵权立案门槛,强化版主责任的追究终端,再加上比较大的处罚力度,我不信“网络黑社会”现象真的会失去控制。
其三,网民与“网络推手”之间,也存在着博弈关系。网民不可能永远被愚弄,随着网络公关的“戏法”不断被戳穿,人为造势与揭穿谜底的论战,必然也会通过各种方式表现出来,如果舆论的天平因此而不再一边倒,网络公关的能量也必然呈递减之势。(马龙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