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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进城务工的农村夫妇不幸遭遇车祸双亡,七旬父母和13岁的孩子起诉索赔,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据理力争,证明死者长期工作并居住在城区,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日前,法院一审判决死者家属获赔89万元。
2009年5月一个夜晚,赵某夫妇骑着一辆摩托车正在102国道上等红灯。孙某驾私家车经过,追尾摩托车,将赵某夫妇撞飞。此时,戎某驾驶重型半挂货车(后经检验制动不合格且超载30%),发现有人躺倒在地,却已来不及刹车,将赵某夫妇撞死。经交通部门事故认定,孙某负主要责任,戎某负次要责任,死者赵某因所驾摩托车无证照负次要责任。
据了解,赵某夫妇来自蓟县农村,留下70多岁的父母和13岁的儿子,后就赔偿发生争议,诉诸法律。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帮死者家属打官司。律师调查取证获悉,戎某受雇于车主张某,事故车挂靠于某物流公司,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应将孙某、戎某、张某、物流公司和保险公司全部告上法庭,讨要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02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应按照农村收入标准认定死亡赔偿金。援助律师反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中死亡赔偿金是根据死者的“户籍性质”来计算确定的。
城镇居民依据的是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而农民则依据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两个数据的差距超过一倍。进城务工人员的身份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经查,赵某夫妇是从事农副产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长期居住在蓟县城区,儿子也在县城上学,理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数额。最终,法官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22万元,其他被告赔偿67万元,赵某夫妇的家属总共获赔89万元。
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称,长期以来,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往往因死者城乡身份、收入高低、地区差异等因素的不同而相差数倍。目前,死亡赔偿金数额确定标准在立法方面也逐步突破户籍限制。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首次确立了“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明确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记者冯琳通讯员付国强从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