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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向父亲借款50余万元用于购买房屋,数年过去,也未能归还这笔借款。老父无奈之下提起诉讼,要求儿子偿还借款并给付利息。日前,天津河西区法院审理后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但由于双方未约定利息,法院未能支持父亲要求给付“借款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只判决给付“逾期利息”1万余元。
小李于2002年11月结婚,当时为了完婚,曾向父亲老李借款50余万元,用于支付房款首付。当时,小李与父亲约定5年还款。然而至2007年11月,小李未能将房款还给父亲。2009年11月,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小李被父亲推上被告席。老李认为,当时自己是借款,故要求小李按约偿还并支付借款期间利息及逾期利息。
庭审中,小李承认所借款项的事实,表示自己愿意偿还,但对支付利息一节不予认可。小李认为,当初借钱之时,并未提到要支付利息。
河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老李和被告小李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据此,两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无息借款合同。老李要求小李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因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无息的民间借贷并不影响老李在小李逾期还款时主张逾期利息,故老李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关于逾期利息的计算,应当以《律师函》中载明的“要求被告还款的期限”届满之日为起始日,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的利息计息。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余万元,并给付逾期利息1万余元。(记者周苏晋通讯员徐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