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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来电询问:丈夫周某因外遇想离婚,与我达成离婚协议,写下了15万元欠条,作为对我的精神补偿金和一次性生活帮助金。解除婚姻关系后,我多次找周某催要15万元,遭周某拒绝。请问律师,丈夫为离婚写下的15万元欠条有法律效力吗?
杨雪律师解答:该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约定的15万元精神补偿金和生活帮助金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依约定履行,拒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是因离婚达成的财产分配协议。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另根据《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规定:“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
首先,离婚协议具备民事法律行为,周某写下的欠条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约定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婚姻法》的四十二条和四十六条的规定,也支持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给予生活帮助金;一方因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另一方有权利要求损害赔偿。其此,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解除了婚姻关系。该离婚协议所附条件已成就,应当认定具有法律效力。协议中您丈夫写下的15万元欠条应按约定履行,拒不履行的,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主任法律咨询热线:13072265550 13102125500时间:早8点半至下午5点半网址:www.jishuilawyer.com地址:河北区中山北路42号河北饭店4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律师大厦14层(整理本报记者 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