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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内容:在环境近乎封闭的高速公路上,“120”或“122”成为事故当事人几近惟一的求救号码。事隔两个月,张欣对当时的高速公路医疗救援仍心存疑虑,这种不信任首先来自于前来救援的医院是交警指派的。 |
对于张欣父亲之死,究竟是因抢救延误或不当还是伤势太重,崔建国称,医院曾提出法医鉴定的建议,死者家属不同意。但张欣坚称,从未听医院提起过此事。
“我国目前并没有急救立法,法律并未规定参与院前急救的医院必须具备何等资质。”卫生法学专家卓小勤告诉记者。
在张柱庭看来,“没法认定资质。对于愿意救人的单位不能提要求”。张柱庭此观点之语境基于早期道路救援面临的现实困境。
“2004年以前的法规规定,公安部门如果不出具事故责任认定,法庭可不受理纠纷。”据此,张柱庭认为,“指派协议医院的出发点是好的”。
崔建国称,张家口创伤医院虽未经级别评审,但是经由河北省卫生局批转建立。对于合作方式,崔建国称只是口头,“交警队来人和我说以后负责高速医疗救援,要求只有一个,先救人”。
记者曾就“对张家口创伤医院作为协议医院的资质及审核”咨询河北省宣化交警队,该队事故处理办公室人称,无权接受采访。记者又数次致电对方提供的“有权回应”的河北省“12122”高速公路救援电话,无果。
卓小勤称,创伤急救利润丰厚,但风险也高,最大的风险正在于医疗欠费。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因此医院明知会欠费也不能不抢救。为此,一些医院会考虑疏通甚至买通交警部门,这样交警送来伤员,既可以赚到钱,又有人帮助追款,而那些交通肇事逃逸留下的伤员,交警部门自然会送到其他医院。”卓小勤认为,“一旦交警部门与医院的利益捆绑在一起,还有谁会去考虑病人的利益呢?舍近求远、不顾病人死活的恶性事件因此时有发生”。
救援机制应多方联动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顾昕对记者表示:高速公路救援并非医疗问题,根本还是法律问题。“有无相关立法,现有法律有无表述清楚,执行是否到位?”
2009年1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交警在现场的调查工作包括“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但对此并无具体细化的操作规定。
张柱庭认为,高速公路救援机制首先应将“人命救助”与“财产救助”区分开来。人命救助应属政府义务,财产救助(拖车)则属商业行为,可由高速公路公司承担。对于财产救助,“我建议免费,作为高速公路上的服务由公司提供”。
“但目前有的执法部门特别喜欢自己去清障救援。”张柱庭称,两种救助区分开来,将有助于廉政建设。
对于“人命救助”,张柱庭认为,应实行“120”与“122”的联动。“‘122’电话接到报警后,发现有人员伤亡,亦同步报‘120’电话到现场抢救或者转运伤员。”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对于符合情况的医疗欠费行为将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人命救助最终应归到‘120’急救上来。”张柱庭说,“不能让受伤当事人为选择‘120’还是‘122’协议医院犯难”。
丁立民认为,“以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条例是‘先保护现场,再抢救伤者’,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条例的程序已变成了‘先抢救伤者,再保护现场’,这已经从立法上体现了对于生命意识的重视”。(据《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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