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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57岁的何大妈晨练时一头栽进了荷花池,82岁的孙老伯奋不顾身跳入池中救人。大妈心存感激,打算登门道谢,却被老伯要求找电视台报社,宣传一下他的行为。大妈的女儿得知此事,在网上发帖质疑老伯的救人目的,该帖引来网友热议。(《京华时报》8月1日)
被救者的女儿韩女士在网上发帖质疑老伯的救人目的,觉得这位老伯救人后要求找电视台报社宣传的行为令人费解,因为作为“改革开放后接受新教育的第一代”的她,坚持“雷锋做好事不留名”的想法———“我就是不想让他曝光”。不过,我对这位老伯的要求一点都不费解,对这位韩女士的行为却特别费解,人家奋不顾身救人了,你帮人家宣传一下又如何了?
在法律上,这位老伯享有这种要求被救者到电视台报社宣传他的权利。见义勇为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典型的无因管理的行为,而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也就是说,作为见义勇为者,他可以适当要求被救的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而这位老伯不需要经济补偿,而只是要求他们上电视台报社宣传一下自己,这种要求也是合理的。
在道德上,这位老伯的要求也是无可厚非的。按照老伯的说法,“让我寒心的是,当时在场那么多比我年龄小的人,他们都没去救,结果还是我们两个80多岁的老头跳进池里。唉———现在做好事的人越来越少了,看见人处于危难的时候肯伸出手搭救的人不多了,所以,有必要把这样的事情宣传一下,教育一下旁观的年轻人。我自己都80多岁的人了,要那个名声做什么用?”你想想,一个80多岁的老人也见义勇为,你们年轻人站在一旁,不觉得害臊吗?
退一万步来说,即便是这位老伯要求被救者上电视台报社为他宣传,是为留名的需要,那也是无可厚非,丝毫无损于他的道德形象。见义勇为本身就是一件好事情,做了好事后,用不着做缩头乌龟。况且,人做事要求一定的回报,或是物质、或是精神,也是很自然的事情。如果每个人有这种想留名的动机,而千方百计地见义勇为、做好事,而后上电视台、报纸,受益最大的是整个社会,我们不过是多宣传一下而已,何乐而不为呢?韩女士自称是“改革开放后接受新教育的第一代”,不过,我觉得她的脑筋还是停留在改革开放前,所谓的学“雷锋做好事不留名”的想法也该改改了,新时代的“雷锋”,做了好事又留名,那也是光荣的。
还有,“雷锋做好事不留名”这也只是雷锋自己的选择而已,他可以选择做好事不留名,别人也可以选择做好事留名,一个社会需要多元化的选择。何况,雷锋同志虽然做好事当时没有留名,但事后还是应记者要求,照了不少“摆拍”的相片,最终在历史上留下了名声。试想,如果雷锋真的一点都不留名的话,那么他的那些先进事迹也就不为人所知,也就不可能成为榜样,激励一代又一代人学习他做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