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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 日前,石家庄市政府出台《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根据举报环境污染的污染程度、性质、内容,经环境执法部门现场核实属实后,举报人可获得200元至1万元奖励。
《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对举报利用罐车向水体、水源地倾倒未经处理的污染废物,私设暗管、暗渠、暗井偷排偷放污染物,擅自停用或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造成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国家和省、市明令禁止的建设项目的,经环保部门核实,并由环保部门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至1万元奖励。对举报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行为,擅自生产的;将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嫁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违法使用的,经核实,给予举报人500元至2000元奖励。对举报锅炉、炉窑烟尘超标排放的;噪声污染的;物料堆放未采取防尘措施造成粉尘污染的,经环保部门核实,给予举报人200元至500元奖励。
举报人可通过环境污染举报24小时热线“12369”或直接到市环保局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