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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丛军绘(人民图片)
??? 采访人:记者鲍丹解读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彭建勋
9月9日上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其中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要求及监督、处罚措施作出详细规定。
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彭建勋介绍,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制度一直存在,但相关要求都是以《指导意见》的形式下发,对企业的刚性约束不强,执行效果欠佳。此次出台的《规定》中,要求更具体、标准也更严格。
在责任主体上,明确规定煤矿、施工单位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煤矿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煤矿企业必须明确带班领导职责、权力和任务,并报当地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在下井次数上,要求每班都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在下井方式和时间上,要求带班下井领导与当班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对带班下井领导的职责,《规定》强调了三大方面:带班领导要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遇到险情时,带班领导要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指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彭建勋说:“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履行职责,不是对区队长、班组长现场指挥的替代,而是对现场管理的督促、指导和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