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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条款对男人也是一种保护,避免男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替别人“养孩子”还无处维权
除了“小三”、“房子”等热门话题外,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确定父母与孩子亲属关系的问题也有新突破。不管是非婚生子或婚内生子,一旦被主张权利的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官司就很难推进。
然而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非婚生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张成立。
广州一位接受采访的法官表示,这就意味着,拒绝亲子鉴定就可推定理亏,从而必须要承担法律责任。“有很多案子,都是母亲带着孩子找父亲,但男方死活不承认。如果这一条正式实施,以后男方再想以此逃避责任就行不通了。”这名法官同时表示,这样的条款对男人也是一种保护,避免男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替别人“养孩子”还无处维权。
“小三”们索赔,没人上法庭尽管“小三”和有配偶者签订了包养协议,但是真正上法庭的,一个都没有。大多都是采取私底下协商解决的方式
南方日报记者从广州市区两级法院采访获悉,目前超过半数以上的婚姻案件都与“婚外情”有关。
对此,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我认为这不利于妇女权益的保障。”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部长杨世强说,如果“小三”一开始并不知道对方有配偶,同居一段时间后才知道,此时为解除同居关系的“分手费”,性质是不一样的,因为这种情形下的“小三”显然也是受害者。实践中这种情形并不少见,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未考虑这种情形,绝对否定与“小三”达成的“分手协议”,这也是对妇女权益保护不利的。
对于杨世强的这种观点,创办了“第三者法律网”的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游植龙则持不同看法,他认为这是对法规的误读。
“我们假设一下,如果法院对‘小三’索赔予以支持,那就等于允许甚至动员社会上的‘小三’们纷纷索赔,这无疑将带来中国婚姻制度的地震。司法解释的出发点还是要维护《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