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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李女士:我的母亲前段时间去世了,她承租了一套公产房,我们一共有姐妹三个,现在想把这套公产房过户到我的名下,不知办理公证需要什么材料?如何办理?
“有事您言语”专栏记者:北方公证处张留群副主任介绍,这种情况属于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协议公证,申请办理此项公证需要准备并提供如下材料:
1.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亲属(包括原承租人的父母、配偶及全部子女)关系证明原件。
2.原承租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销户的,由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未销户的,出具医院的医学死亡证明。
3.公有住房承租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所有符合过户条件的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户籍在本市,但本人不在本市,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可提供经公证的声明书和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公证。
5.原承租人有两次以上婚姻的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和与不同配偶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6.公证员认为办理该项公证需提供的其他证件或证明材料。
当事人在办理此项公证时,还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申办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协议公证,符合条件的承租人一般需亲自到公证处签订协议办理公证,不能亲自办理的必须提供公证委托书;同时必须接受公证员依程序规定进行的身份比对、视频和指纹的采集等审查手续,拒绝审查的不予公证;冒名顶替或以其他虚假手段骗取公证书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协议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对年老或患病不能做出正确意思表示的,立协议人应提供医学司法鉴定证明,以证实本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拒绝提供的不予办理公证。
3.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协议公证后,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前协议人要求变更协议内容的必须协商一致,交回全部公证书并重新办理公证;过户后要求变更的由协议人诉讼解决。(赵娜)